蚌埠烁光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秦晓波
91340303MA2UXWQN9X
68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第一区2栋0单元2层20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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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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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蚌税二﹞许准字﹝2020﹞第﹝3017﹞号
新标准
(蚌税二)许准字(2020)第(30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更多
2020-07-10
2050-12-31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皖0303民初1919号
原告
-
56713
一、被告(反诉原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蚌埠烁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5674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蚌埠烁光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T某某违约金1039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蚌埠烁光建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T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9元,减半收取2799.5元,保全费1953元,合计47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蚌埠烁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255.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T某某负担24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蚌埠烁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T某某负担1794元,上述受理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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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皖0303民初1919号
原告
原告:
蚌埠烁光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22-05-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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