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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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68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共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捷姆轴承集团常山滚子有限公司 | 68031.39 | 一、被告捷姆轴承集团常山滚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共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违约金18031.39元,共计68031.39元。
二、驳回原告原告杭州共顺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8元,减半收取1799元,财产保全费1344元,共计3143元,由被告捷姆轴承集团常山滚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9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9-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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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268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共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捷姆轴承集团常山滚子有限公司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5-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