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惠远电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肖玉振
914401147756649964
5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瑞香路19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9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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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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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114民初9952号之二
被告
被告:
广州惠远电子有限公司
209680.22
解除被申请人广州惠远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9680.2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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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2072执9382号
申请人
-
--
--
2020-02-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0114民初9952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奥伟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惠远电子有限公司
189683.52
一、被告广州惠远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奥伟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683.52元; 二、被告广州惠远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奥伟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8772.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算;以4185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算;以2146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算;以66555.02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算;以104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算;以上利息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奥伟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6元,财产保全费1568.4元,合计6014.4元,由被告广州惠远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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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2072民初6653号
原告
原告:
广州惠远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
217289.83
被告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惠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618.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67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被告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州惠远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不另收退,被告广东星立方厨电集团有限公司须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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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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