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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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7101民初535号 | 原告 | 原告: 安平县天平日昌丝网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144500.64 |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平县天平日昌丝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500.64元及利息(以144500.6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不超过74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658元,由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更多 | 2020-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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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赣7101民初535号 | 原告 | 原告: 安平县天平日昌丝网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