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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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永环罚字〔2022〕97号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业高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352477680详细地址: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大道13号2022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大道13号进行铝锭生产,废铝屑、铝粉堆放场所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执法人员2022年8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证明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二)执法人员2022年8月9日现场拍摄照片一组,照片1证明你单位厂址,照片2-6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污染处理设施情况及废铝屑、铝粉堆放场所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事实。(三)执法人员2022年8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大道13号进行铝锭生产,废铝屑、铝粉堆放场所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四)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律上的主体身份。2022年10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永环罚先告〔2022〕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对于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经案件集体审议,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永康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永康市财政局财政存款专户(5)帐号:231000001546941203001执收单位: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南苑路30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4日 ...更多 | 20000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2022-12-01 | 金永环罚字〔2022〕97号 | |
2 | 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违法事实:你公司在与温州宇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温州佳耐广告有限公司、丽水市明速广告有限公司和诸暨市韩未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发生购销业务的情况下,在购买铜、精炼剂、加温料和各项服务的过程中,从你公司业务员沈敏晓手中取得了由上述四家公司虚开的9份共计金额710242.71元、税额21307.29元、价税合计7315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15996527-15996532,共计金额458786.40元,税额13763.60元,价税合计47255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17年计入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并结转,企业所得税并未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118137.50元;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1120410,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14947303和发票代码3300172320、发票号码4121520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已于2018年计入生产成本并已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且企业所得税并未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64750.00元。你公司以上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少缴税款行为已构成偷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计182887.5元,依法处以50%的罚款,计91,443.75元。 ...更多 | 64750 | 金华市税务局 | 2019-12-31 | 金税稽三罚〔2019〕181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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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5)金永民初字第1627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庆胜工贸有限公司,胡胜 被告: 永康市康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W某某 | 64000 | 一、解除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二、由被告永康市康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庆胜工贸有限公司、H某某利息损失人民币64000元(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7月6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W某某对上述第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永康市庆胜工贸有限公司、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庆胜工贸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4760元,由被告永康市康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12 |
2 | 合同纠纷 | (2015)金永民初字第1627号 | 被告 | 原告: 永康市庆胜工贸有限公司,胡胜 被告: 永康市康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W某某 | 64000 | 一、解除2015年1月27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二、由被告永康市康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庆胜工贸有限公司、H某某利息损失人民币64000元(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7月6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W某某对上述第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永康市庆胜工贸有限公司、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庆胜工贸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4760元,由被告永康市康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12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5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九居合厨具有限公司 | 232506.63 | 被告浙江九居合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铝锭款232506.63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88元,减半收取239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164元,由被告浙江九居合厨具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2-25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金永商初字第672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长进机电有限公司 | 390867 | -- | 2010-04-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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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浙0784民初468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L某某,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9-07-03 | |
2 | -- | (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00045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恒大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九居合厨具有限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3-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