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姚兆敬
91640323694345360P
500万元人民币
-
盐池县工业园区惠安堡功能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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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鲁0112执恢518号
其他
-
--
通知如下: (2020)鲁0112执恢518号执行案件、(2017)鲁0112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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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2
执行异议之诉
(2019)鲁0112民初2730号
被告
-
12000
追加X某某为(2018)鲁0112执197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2017)鲁0112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中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8)鲁0112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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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鲁0112民初515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W某某
145239.16
一、被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货款72619.58元; 二、被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以72619.58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被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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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8
4
合同纠纷
(2017)宁0323民初1333号
被告
原告: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许启峰,G某某
3089852.04
一、被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00000元,利息189852.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本息共计3089852.04元。2017年4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如不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对其抵押的房产证号为盐房权惠安堡镇字第XXXX号房产及所属的盐国用(2013)第60023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被告L某某、X某某、G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19元,由被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L某某、X某某、G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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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5
其他
(2016)宁0104执400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02-21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宁0323民初156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J某某,W某某
141068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范围120000元内【(2016)宁0323民初8号案件已经赔偿21068元】向原告L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989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J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费用共计5535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W某某对被告J某某的上述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J某某、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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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0
7
其他
(2016)宁0104执4000号
申请人
-
30710
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W某某、宁夏德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71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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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宁03民终345号
被上诉人
-
2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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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宁0104民初3313号
原告
原告:
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宁夏德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0000
一、解除原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W某某、宁夏德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三、被告宁夏德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W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W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6元,已减半收取1138元,原告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797元、被告W某某、宁夏德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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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10
追偿权纠纷
(2015)兴执字第358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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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新凯源工贸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8-03-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