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璟铭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张钢
91110115777074703Q
5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东大街14号37号楼40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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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冀0903民初4435号
被告
原告:
石家庄淼海鑫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璟铭商贸有限公司,辽宁汇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张钢,G某某,Z某某,T某某,C某某,T某某,郝红卫,S某某
14000000
一、被告北京璟铭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石家庄淼海鑫祥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辽宁汇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张钢、G某某、Z某某、T某某、C某某、T某某、郝红卫、S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石家庄淼海鑫祥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汇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产权证: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148871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8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T某某负担。 —11—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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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2
申请保全案件
(2020)冀0903财保441号
被申请人
-
15000000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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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河北沧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河支行
被告:
S某某,G某某,Z某某,Z某某,辽宁汇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璟铭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T某某,C某某,T某某,Z某某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2021-10-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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