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正常 东北
朴洙满
122205004129527109
421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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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吉05民终1483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通化通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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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2
其他
(2021)吉0581民初1087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欧森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通化通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610000
一、被告通化通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欧森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1万元及利息(以61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欧森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通化通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51元,由原告上海欧森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98元。 被告通化通农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欧森纳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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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3
其他
(2020)吉0581执404号
其他
-
--
--
2020-05-09
4
其他
(2019)吉0581民初2675号
被告
原告:
吉林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1096186.01
一、被告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林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087186.01元及利息(利息以1087186.0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工程决算审计费9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承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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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吉0581民初2675号
被告
原告:
吉林新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通化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2019-12-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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