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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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20241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美杰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耀鑫实业有限公司 | 191867 | 被告东莞市耀鑫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美杰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91,867元及利息(利息以191,86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若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4元,由被告东莞市耀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