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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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6民终1866号 | 被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2元,减半收取计5106元,由上诉人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9-30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623民初5634号 | 原告 | - | 320679.9 | 一、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南通神龙健身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租金319390元;(汇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如东支行,开户名称: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06-014410)
二、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南通神龙健身包装器材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8日、2013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所涉租赁物;
三、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支付南通神龙健身包装器材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退还案涉租赁物时止的占有使用费,以1289.9元/天的标准计算;(汇至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如东支行,开户名称:如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账号:32×××06-014410)
四、驳回南通神龙健身包装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6元,由南通神龙健身包装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061元,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负担30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24元,由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20-02-01 |
3 | 其他 | (2018)苏0682执67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2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18-07-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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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苏06民终1866号 | 被上诉人 | -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苏0623民初5634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神龙健身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2-01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苏0623民初5634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神龙健身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如东县文峰超市岔河通洋加盟店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