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英高亮电器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黄敏如
91440705742999669H
200万元人民币
-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新建村中和村民小组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15-10-14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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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5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146号
上诉人
-
412000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8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世菱武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签订的《订购单》(编号V-JMYG20110408); 三、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世菱武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返还2011年4月8日《订购单》(编号V-JMYG20110408)项下的预付款41.2万元; 四、驳回世菱武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976元(已由世菱武公司预交),由世菱武公司负担27749元,英高公司负担4227元。世菱武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87元(已由世菱武公司预交),由世菱武公司负担14397元,英高公司负担4390元;英高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9元(已由英高公司预交),全部由世菱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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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2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07)浙民三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
-
100000
准许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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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06)杭民三初字第220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
80000
一、被告H某某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应急灯”ZL200330119449.2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应急灯”ZL200330119449.2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6180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738元,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1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1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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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
4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06)杭民三初字第217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
100000
一、被告H某某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应急灯”200430032647.X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应急灯”200430032647.X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7480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610元,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6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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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
5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06)杭民三初字第218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
80000
一、被告H某某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应急灯”2003301194541.X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应急灯”2003301194541.X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6180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738元,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1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1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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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
6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06)杭民三初字第219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
80000
一、被告H某某立即停止销售落入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应急灯”200530067860.9,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应急灯”200530067860.9,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产品的行为。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6180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738元,原告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负担14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1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市农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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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146号
上诉人
-
412000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84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世菱武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8日签订的《订购单》(编号V-JMYG20110408); 三、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世菱武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返还2011年4月8日《订购单》(编号V-JMYG20110408)项下的预付款41.2万元; 四、驳回世菱武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976元(已由世菱武公司预交),由世菱武公司负担27749元,英高公司负担4227元。世菱武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87元(已由世菱武公司预交),由世菱武公司负担14397元,英高公司负担4390元;英高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9元(已由英高公司预交),全部由世菱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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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06)杭民三初字第217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04-16
2
--
(2006)杭民三初字第219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04-16
3
--
(2006)杭民三初字第220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04-16
4
--
(2006)杭民三初字第218号
被告
原告:
江门市金莱特电器灯饰厂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英高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04-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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