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李礼仁
91330481MA29F1N507
--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春潮路11号1幢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项招标公告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4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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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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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3年2月24日,当事人因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标准要求,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其他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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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9
海市监处罚2023468号
2
未按照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____(1.新录用劳动者;2.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____劳动者姓名)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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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50000元;
50000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11-18
海卫职罚〔2022〕17号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481201123632924502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取水许可(延续)
2020-11-23
2050-11-23
海宁政务数据办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浙01民终551号
其他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8元,由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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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2
--
(2023)浙0114执345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23)浙0114执3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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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114民初4610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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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02民初5503号之一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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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91执1409号
申请人
-
--
--
2021-07-2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91民初150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28676927.43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货款27651671.87元; 二、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利息损失1025255.56元(暂算至2021年5月28日,之后以26653883.71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9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898元,由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负担4226元,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6672元。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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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81民初316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1088800.88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货款1088800.88元及其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止的违约金为116428.36元,此后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此款,由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890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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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105民初1933号
被告
原告:
杭州玉志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4-03-1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浙0114民初633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11-1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1052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12-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114民初4610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10-1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浙0114民初402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大连千森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09-07
6
定作合同纠纷
(2022)浙0105民初331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浙江五都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2-05-1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02民初550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10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191民初1501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81民初316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5-20
10
定作合同纠纷
(2020)浙0481民初674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
被告: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4-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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