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希坤
91120118MA068XWA19
10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103室(弘耀(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587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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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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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8

被执行人 44

信用中国 29

裁判文书 32

法院公告 151

开庭公告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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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1327805.88元货款;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327805.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标准(LPR)的1.5倍为标准,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310元,由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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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12-05
〔2023〕津0319民初11529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10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二、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货款2818589.44元及截至2022年1月1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0501.31元,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2289.56元;四、久运发展(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24元,由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承担300元,由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久运发展(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9724元。保全费5000元,由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24元,由江苏圣象木业有限公司承担15012元,由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久运发展(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501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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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3-11-02
〔2023〕皖01民终597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北新禹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三十八万一千六百八十元(于二〇二三年四月二日前给付三十万零五千三百四十四元、于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七万六千三百三十六元)。如逾期未付,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应承担以三十八万一千六百八十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逾期未付,北新禹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北新禹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对绿材网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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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2023-10-26
〔2023〕京0118诉前调确163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北新禹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0960元。 二、如果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时间全额支付货款,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须向原告北新禹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北新禹王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绿材网智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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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2023-10-20
〔2023〕京0118民初1887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欧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67979.34元及利息(利息以39943.17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8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17549.76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欧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5元,减半收取6122.5元,由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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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2023-09-19
〔2022〕皖1791民初174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2643.35元,并给付以32643.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从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 8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为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4800元。如果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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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2023-07-20
〔2022〕鄂0202民初1108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316.72元,并给付以11316.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从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为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 82400元。如果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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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2023-07-20
〔2022〕鄂0202民初1132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2122.17元,并给付以22122.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 8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从2021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为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法律服务费2400元。如果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当代节能臵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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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2023-07-20
〔2022〕鄂0202民初1103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1177.86元;二、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1177.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0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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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3-06-20
〔2022〕津0319民初14116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27851.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法律服务费9629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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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023-06-06
〔2022〕晋0110民初1571号

失信信息 28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晋0110执422号
2024-02-07
(2023)晋0110民初1053号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黔2730执33号
2024-01-03
(2023)黔2730民初870号
龙里县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皖1202执8641号
2023-12-01
(2022)皖1202民初616号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渝0120执4324号
2023-10-07
(2023)渝0120民初2706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皖1791执66号
2023-09-19
(2022)皖1791民初174号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鄂0202执1170号
2023-07-20
(2022)鄂0202民初1103号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津0116执19091号
2023-06-20
(2022)津0319民初1411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晋0110执1374号
2023-06-06
(2022)晋0110民初1571号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渝0120执2769号
2023-05-22
(2021)渝0120民初10260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豫0182执2455号
2023-04-20
(2022)豫0182民初7721号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8589
(2024)鲁1702执2867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2
122360
(2024)粤0605执11506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3
2028514
(2024)晋0105执5731号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4
3507395
(2024)皖1202执5065号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5
795193
(2024)晋0110执1004号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6
1662409
(2024)黔2730执1847号
龙里县人民法院
2024-05-17
7
1368000
(2024)皖0104执5077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8
25176
(2024)黔2730执1794号
龙里县人民法院
2024-05-10
9
890647
(2024)黔2730执1698号
龙里县人民法院
2024-04-28
10
789915
(2024)鄂1081执432号
石首市人民法院
2024-04-23

信用中国 2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20118MA068XWA19
新标准
营业执照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2017-12-12
2037-12-11
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津保税)许变准字(2018)第(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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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3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渝0120执2769号
其他
-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3)渝0120执27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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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2
--
(2023)苏0509执109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2)苏0509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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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3
--
(2022)京0113民初15183号
其他
-
396000
将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中第十四行的“关于律师费180000元”更正为“关于律师费18000元”,第五页第十六行的“证明其花费律师费180000元”更正为“证明其花费律师费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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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4
--
(2022)鄂0105执37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16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5民初116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亿创恒兴建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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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13执305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0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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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8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鄂0112民初3211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261281
一、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1619元; 二、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5161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自2022年5月9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96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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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皖0422执77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皖0422执7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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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105民初1168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亿创恒兴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1629904.82
一、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亿创恒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2515.5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亿创恒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22515.5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亿创恒兴建材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92436.9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亿创恒兴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2436.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付至质保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北京亿创恒兴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92元(原告北京亿创恒兴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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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13民初5149号
被告
原告:
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
被告: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536519
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货款五十三万六千五百一十九元二角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五十三万六千五百一十九元二角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一千六百零一元,(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八十三元(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圣象(北京)家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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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2)京0112民初3346号
被告
原告:
北京悦创恒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
一、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悦创恒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23 87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悦创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623 87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9元,由被告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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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法院公告 15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3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05-15
8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8
9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久运发展(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10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26

开庭公告 24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广州尚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7-09
2
--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9
3
--
(2024)桂0107民初2149号
被告
原告:
思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4
--
(2024)鄂0102民初2239号
被告
原告:
武汉美路达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5
--
(2024)鄂0112民初3558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04-24
6
--
(2024)赣0121民初456号
被告
原告:
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南昌县人民法院
2024-04-17
7
--
(2024)浙04民终97号
被上诉人
-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3
8
--
--
其他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4-04-03
9
--
(2024)浙04民终97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庆东纳碧安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3
10
--
(2024)鄂0102民初2239号
被告
原告:
武汉美路达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绿建建筑材料贸易(天津)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024-03-2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