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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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100119804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企业会计咨询及顾问、企业税务咨询及顾问、企业财税代理、代理记账、企业登记代理服务。 | 2006-04-27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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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粤1973执5983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2)粤1973执5983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6-14 |
2 | 合同纠纷 | (2021)粤1973民初22384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云航五金灯饰有限公司,X某某,P某某,许大国 | 102900 | 一、被告东莞市云航五金灯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记账服务费93100元、律师费9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
二、被告X某某、P某某、许大国对被告东莞市云航五金灯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某某、P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云航五金灯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9元、(2021)粤1973财保2903号保全费1035元,由被告东莞市云航五金灯饰有限公司、X某某、P某某、许大国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应负之数待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1-27 |
3 | 其他 | (2021)粤1973财保2903号 | 申请人 | - | 102900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云航五金灯饰有限公司、X某某、P某某、X某某价值1029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案件申请费1035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9-1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973执517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1)粤1973执5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5-19 |
5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3民初6923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 28500 | 一、被告东莞市**达箱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8500元;
二、被告东莞市**达箱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服务费28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6元,被告东莞市**达箱包有限公司负担554元;保全费380元,由原告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9元,被告东莞市**达箱包有限公司负担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20-08-28 |
6 | 合同纠纷 | (2018)粤1973民初6584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优海电子有限公司,杨超仲 | 35200 | 限被告东莞市优海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5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4月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Y某某对被告东莞市优海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Y某某在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优海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智慧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优海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更多 | 2018-05-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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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1)粤1973民初22384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云航五金灯饰有限公司,X某某,P某某,X某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12-15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2020)粤1973民初6923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智慧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宝路达箱包有限公司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