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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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你公司在与浙江中锰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在五金城卖家阿梅处购买塑料颗粒的过程中从卖家手中取得了由浙江中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53130,发票号码18051008、18051012-18051015、22055859-22055864、23082062-23082065,发票金额1362474.34元,发票税额231620.66,价税合计1594095元。你公司于2016年5月、6月、7月将上述发票申报抵扣,发票所涉材料成本已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你公司在2017年7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对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上述发票成本进行调整。但因你公司账务处理中将进项转出增值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造成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7905.17元。你公司上述行为属偷税。 ...更多 | 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57905.17元处以50%的罚款,计28952.59元 | 28953 | 金华市税务局 | 2022-08-02 | 金税稽三罚〔2022〕3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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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浙0784执2317号 | 申请人 | - | 49230 | 一、被执行人T某某在(2021)浙0784执2317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T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923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6-22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浙0784民初3008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高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49230 | 由被告T某某归还原告金华市高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492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T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2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1499号 | 其他 | - | -- | -- | 2018-03-09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1498号 | 其他 | - | -- | -- | 2018-03-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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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浙0784民初3008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高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5-24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1498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高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8-03-1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784民初1499号 | 原告 | 原告: 金华市高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8-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