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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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年4月24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负责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360㎡、265㎡烧结厂脱硫脱硝工艺运行维护。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在你单位4月20日交接班记录表中记录有“夜班倒厕所氨水”,现场在垃圾桶内发现了若干个贴有氨水标签的空瓶。经调查,贴有氨水标签的空瓶是你单位在装卸氨水过程中的留样瓶,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采购氨水,由你单位负责取样送至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化验科化验氨水浓度,化验后剩余的氨水由你单位取回集中处理。你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将化验完剩余的氨水倒入360㎡烧结中控室旁的雨水井内,并用自来水冲刷稀释(最终进入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水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回用,不外排),一共倾倒15瓶共约2.25升残留氨水,合计重量约为2.3千克。经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倾倒的残留氨水浓度达到含氨20%标准。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氨溶液(含氨>10%)属于危险化学品。此类危险化学品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别中其他废物非特定行业,代码为900-999-49的危险废物。倾倒的残留氨水属于危险废物。 ...更多 | 对你单位处罚款六十万元整。 | 600000 |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 2023-07-21 | 津丽环罚字2023072101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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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2 | -- | -- | 第三人 | -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