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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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2)华法民初字第3853号 | 原告 | 原告: 潢川县鹏升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M某某,武陟县路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 4950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潢川县鹏升畜产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75800元;二、被告Z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潢川县鹏升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4950元;三、驳回原告潢川县鹏升畜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55元,由原告潢川县鹏升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Z某某负担55元,被告武陟县路风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19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0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2-10-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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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豫15民终3322号 | 被上诉人 | -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