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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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赛国许准〔2016〕1002号 | --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国家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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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内01民终1026号 | 被上诉人 | - | 30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D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06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内01民辖终6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5-08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内0105民初2685号 | 原告 | - | 2000000 | 一、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D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287元,由D某某负担219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D某某已预交),由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30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9)浙0106民初3347号 | 原告 | - | -- | 对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02 |
5 | 追偿权纠纷 | (2019)内01民终260号 | 被上诉人 | - | 1567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34元,由F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4 |
6 | 合同纠纷 | (2018)内0105民初4920号 | 被告 | 原告: 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呼和浩特市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 2385340 |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3月14日的租金122584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14日至租金全部支付之日的违约损失;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金泰中心·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金1094500元支付原告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5日至租赁商铺交还原告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三、被告被告呼和浩特市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金泰中心商业101、201商铺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被告呼和浩特市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65000元;
五、被告Z某某对呼和浩特市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内蒙古大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蒙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021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3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0 |
7 | 追偿权纠纷 | (2018)内0105民初4027号 | 原告 | 原告: 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149015.5 | 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赔偿款149015.5元、案件受理费3280元、执行费2135元(合计15443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元(原告已预交),由F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03 |
8 | 其他 | (2017)内0105民初174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F某某 | 286133 | 一、被告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F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H某某人民币共计149015.50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承担2312元,被告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F某某承担3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3-0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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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8)内0105民初4027号 | 原告 | 原告: 内蒙古悦生活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2018-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