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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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403民初3182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道生纸制品厂 被告: 珠海市斗门区殡仪馆 | 482330 | 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殡仪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道生纸制品厂清偿货款482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4元(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道生纸制品厂已预交10018元,应退还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道生纸制品厂1484元),由被告珠海市斗门区殡仪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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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403民初3182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道生纸制品厂 被告: 珠海市斗门区殡仪馆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