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吕翠霞
91370781MA3QUJBA3U
100万
-
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泓德物流园4-12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9条,裁判文书12条,开庭公告27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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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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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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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其他
罚款
--
临朐县交通运输局
2022-05-20
--
2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其他
对其进行罚款
--
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2021-12-30
--
3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其他
罚款贰仟元整
2000
临朐县交通运输局
2021-12-16
F370724202101824
4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运输危险程度为III级的危险货物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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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广饶县交通运输局
2021-11-25
--
5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其他
罚款3万元
30000
广饶县交通运输局
2021-11-25
--
6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其他
罚款壹万壹仟伍佰元整
11500
临朐县交通运输局
2021-11-05
--
7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其他
罚款0.6万元
60000
广饶县交通运输局
2021-06-23
--
8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其他
罚款叁万元整
30000
枣庄市薛城区交通运输部门
2021-06-21
--
9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其他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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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临朐县交通运输局
2020-12-02
--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42069
(2024)鲁0285执1328号
莱西市人民法院
2024-03-04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305民初4201号
被告
原告:
山东天烁沥青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L某某,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山东天烁沥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023-07-25
2
--
(2023)鲁0116民初509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985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剩余损失共计17953元;三、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2259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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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3
--
(2023)鲁0305民初1484号
原告
原告:
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
准许原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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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1
4
--
(2023)鲁0305民初1492号
原告
原告:
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342384.69
一、被告S某某归还原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借款153760.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S某某归还原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垫付款34863.79元,与第一项同时付清;三、被告S某某支付给原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153760.4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四、驳回原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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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5
合同纠纷
(2023)鲁0305民初1145号
原告
原告:
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R某某
--
准许原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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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3)鲁0305执保392号
申请人
-
210000
冻结被申请人S某某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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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4
7
其他
(2023)鲁0305财保369号
申请人
-
65000
冻结被申请人R某某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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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8
--
(2022)鲁0781财保2489号
被申请人
-
142404.5
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营业部、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东高支行的银行存款142404.5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15日。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123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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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9
物权保护纠纷
(2022)鲁0781民初4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112778.4
一、被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鲁VL****鲁G7****挂车辆返还原告C某某; 二、被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46.76吨石灰石返还原告C某某; 三、被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车辆营运损失110678.4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之后按照512.4元/天计算至返还车辆之日); 四、被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评估费2100元; 五、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5元,减半收取3878元,保全费2672元,均由被告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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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10
追偿权纠纷
(2022)鲁0391民初1072号
被告
原告: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L某某,W某某,G某某,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4-29

开庭公告 2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
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5
2
--
(2024)鲁0781民初818号
原告
原告:
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4-03-13
3
--
--
原告
原告:
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4-03-13
4
--
(2024)鲁0781民初817号
原告
原告:
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4-03-13
5
--
--
原告
原告:
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4-03-13
6
--
(2024)鲁07民终625号
被上诉人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26
7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海荞石化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3-10-11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鲁0781民初398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T某某,Y某某,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青州市美德物流有限公司,青州市东阳彩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3-09-2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鲁0781民初398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T某某,Y某某,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青州市美德物流有限公司,青州市东阳彩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3-08-11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鲁0781民初398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T某某,Y某某,青州市齐泽物流有限公司,青州市美德物流有限公司,青州市东阳彩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青州市人民法院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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