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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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粤0118民初1132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花果小镇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344526.41 | 一、被告广州花果小镇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在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3110元;二、被告广州花果小镇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2029.6元;三、被告广州花果小镇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在2021年10月23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的伤残津贴32993.77元;四、被告广州花果小镇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0月22日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差额20120元;五、被告广州花果小镇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生活护理费12870.86元;六、被告广州花果小镇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医疗费89679.48元;七、被告广州花果小镇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3300元;八、被告广州花果小镇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辅助器具费422.7元;九、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花果小镇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更多 | 2022-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