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宫智玲
91330283MA2908BF3D
5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东峰路80号A幢房屋的1042厂房(自主申报)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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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浙0213执51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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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
物权保护纠纷
(2021)浙02民终4190号
上诉人
-
3000
1、撤销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 2、宁波奉化启迪众创工社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家具损失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由上诉人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488元,被上诉人宁波奉化启迪众创工社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1元,由上诉人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1元,被上诉人宁波奉化启迪众创工社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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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3
合同纠纷
(2021)浙0213民初1072号
原告
原告:
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奉化启迪众创工社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由原告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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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213民初1072号
原告
原告:
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奉化启迪众创工社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05-27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213民初1072号
原告
原告:
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奉化启迪众创工社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04-20
3
合同纠纷
(2021)浙0213民初1299号
被告
原告:
宁波海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G某某,天津市麦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纯欧德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04-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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