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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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482210517888947011 | 33048221051788894701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2021-05-21 | 2099-12-3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 | 330482230523889696025 | 330482230523889696025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2023-05-23 | 2099-12-3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 | 平烟专延﹝2023﹞许第276号 | 330482230418874245816 | 延续:你(你单位)于2023-04-1814:22:58提出延续的申请,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你(你单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更多 | 2023-04-18 | 2099-12-31 | 平湖市烟草专卖局 | |
4 | 330482211123898798387 | 330482211123898798387 | 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准予登记 | 2021-11-25 | 2099-12-31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5 | (浙税)许准字﹝2022﹞第(6775)号 | 330482240424898143516 | 业务需要 | 2022-05-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
6 | 330482230523891139442 | 330482230523891139442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2023-05-23 | 2099-12-3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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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3)浙0482民初892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T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 ...更多 | 2023-03-03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沪0116民初167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M某某,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 221105.2 | 一、被告M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6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15,105.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负担15元,第一被告负担2308元。第一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02 |
3 | 合同纠纷 | (2013)杭下商初字第523号 | 被告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平湖市天一电脑洁具科技有限公司,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俞天明,Q某某 | 12938416.74 | 一、被告平湖市天一电脑洁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12000000元;
二、被告平湖市天一电脑洁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利息915866.23元、罚息等22550.51元(暂计算至2013年2月28日,此后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为止);
三、被告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Y某某、Q某某对被告平湖市天一电脑洁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431元,由被告平湖市天一电脑洁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Y某某、Q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 ...更多 | 2013-09-30 |
4 | 其他 | (2007)孝民三初字第68号 | 原告 | 原告: 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300 | 准予原告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07-12-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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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L某某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