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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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20-12-16 | 湘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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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云0111执831号 | 2022-01-24 | (2021)云01民终5923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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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湘0624民初216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 | 336000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签订的《正关、正贸猪副产品销售协议》合同;
二、限被告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货款2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600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0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1880元,由被告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负担2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9-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湘0902民初227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 | -- | 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2-05-16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云0111民初13357号 | 被告 | 原告: 云南缥碧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 348600 | 一、原告云南缥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的《N某某买卖协议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H某某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缥碧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3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660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缥碧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8.00元,由被告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21-01-22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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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3-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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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湘0902民初227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南中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H某某 |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