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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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赣01民终2092号 | 被上诉人 | - | 73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73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1-06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赣0102民初5149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南昌新赣商酒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 123192.29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C某某赔偿款123192.29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00元,照相及鉴定费3200元,两项合计6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7-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