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地制罐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谭春峰
91441900791164510D
50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东泊陈屋新村二十七巷7号1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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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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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100466141
新标准
核准登记通知书
销售:铁罐、包装制品、金属制品;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
2006-07-10
2099-12-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1900522512
新标准
核准登记通知书
销售:铁罐、包装制品、金属制品;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
2006-07-10
2099-12-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971执保5686号
被申请人
-
--
--
2022-04-01
2
其他
(2021)粤1971执保15663号
被申请人
-
--
--
2021-12-2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民初8974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华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天地制罐有限公司
110428
被告东莞市天地制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华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0428元及逾期利息(以11042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9元、保全费1109.72元,共计2438.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天地制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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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4
合同纠纷
(2013)即商初字第1639号
被告
原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12000
驳回被告东莞市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莞市天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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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民初8974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华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天地制罐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0-07-0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