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0)赣01民终368号 | 上诉人 | - | 2414.4 | 一、维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94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94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94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支付物业费2389.4元;
四、驳回上诉人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预交50元,X某某预交50元),由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负担38元,退回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12元,由X某某负担37元,退回X某某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27 |
2 | 合同纠纷 | (2019)赣0102民初9424号 | 原告 | - | 2104.4 |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支付物业费1504.4元;
二、反诉被告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X某某损失6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X某某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X某某预交),合计50元,由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负担25元,X某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8 |
3 | 合同纠纷 | (2016)赣0102民初504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 | --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6-11-28 |
4 | 合同纠纷 | (2016)赣0102民初5046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 | --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6-0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2019)赣0102民初9424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 被告: X某某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28 | |
2 | 劳动争议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江西交通科技大楼物业管理中心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16-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