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广佳页岩建材厂(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朱顺高
914307225827704189
300万元人民币
-
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龙津村王家冲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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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根据市应急局【曝光台】2020年安全生产隐患曝光台(四十一)期曝光内容,市应急局执法局对我县广佳页岩建材厂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如下安全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第一组证据:市局执法局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双方当事人已在文书中签字,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第二组证据:市局隐患曝光台四十一期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第三组证据:负责人朱顺高及专职安全管理员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合法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合法经营第六组证据:朱顺高、肖庭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的合法性第七组证据:执法人员林涛、黄振执法证图片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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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其它
--
汉寿县应急管理局
2020-10-05
--
2
1.根据市应急局【曝光台】2020年安全生产隐患曝光台(四十一)期曝光内容,市应急局执法局对我县广佳页岩建材厂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如下安全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证据:第一组证据:市局执法局下达的现场检查记录,双方当事人已在文书中签字,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第二组证据:市局隐患曝光台四十一期内容,证明该单位违法事实的存在第三组证据:负责人朱顺高及专职安全管理员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合法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合法经营第六组证据:朱顺高、肖庭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的合法性第七组证据:执法人员林涛、黄振执法证图片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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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2000
--
2020-10-05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0)湘0722执143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2执1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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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2
劳动争议
(2020)湘0722民初2368号
原告
原告:
汉寿县广佳页岩建材厂(普通合伙)
被告:
C某某见
--
一、确认汉寿县广佳页岩建材厂与C某某见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终止; 二、驳回汉寿县广佳页岩建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汉寿县广佳页岩建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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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0)湘0722民初2368号
原告
原告:
汉寿县广佳页岩建材厂
汉寿县人民法院
2020-09-24
2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2020)湘0722民初2368号
原告
原告:
汉寿县广佳页岩建材厂
汉寿县人民法院
2020-09-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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