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安民医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张先富
91511521MA62A3416P
4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赵场街道冠英街村(陈锡均房产内)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7条,被执行人1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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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4)川1521执224号
2024-01-08
(2023)川1521民初6797号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31850
(2024)川1521执1876号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4-05-13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10民初5577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兴华医院
172000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万元及违约金(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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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502执89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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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502执89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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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502执异108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宜宾夕元药业有限公司追加Z某某、Z某某为本院(2020)川1502执89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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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502执异107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四川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加Z某某、Z某某为本院(2020)川1502执89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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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502民初627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宜宾兴华医院
788815.86
一、被告宜宾兴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95907.93元。 二、被告宜宾兴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货款392907.93元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宜宾兴华医院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四川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4元,减半收取3687元,保全费2545元,以上两项共计6232元,由被告宜宾兴华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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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502民初6270号
被告
原告:
宜宾夕元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兴华医院
288506
一、被告宜宾兴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夕元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44253元。 二、被告宜宾兴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宜宾夕元药业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支付的货款144253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付清货款,则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宜宾夕元药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保全费1333元,合计3107元,由被告宜宾兴华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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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8
其他
(2018)川1521民初3532号
其他
-
--
--
2018-11-09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宜宾生力泰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兴华医院,Z某某
宜宾市叙州区法院
2022-03-1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10民初5577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深图医学影像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兴华医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502民初627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宜宾兴华医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502民初6270号
被告
原告:
宜宾夕元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兴华医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19-12-2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1502民初6270号
被告
原告:
宜宾夕元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宜宾兴华医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19-12-13
6
--
(2019)川1502民初6271号
被告
原告:
四川宜宾正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宜宾兴华医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19-12-13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1521民初3532号
被告
原告:
宜宾市星合益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宜宾兴华医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18-11-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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