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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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302民初3521号 | 被告 | 原告: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陈煤矿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 87600 | 驳回原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陈煤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13 |
2 | 合同纠纷 | (2019)苏0302民初327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 69200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1-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晋1129民初467号 | 原告 | 原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被告: 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 | 642258 | 一、由被告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支付货款64225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55元,减半收取5527.5元,由被告山西吕梁中阳西合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7 |
4 | 劳动争议 | (2018)苏03民终621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9-05-08 |
5 | 合同纠纷 | (2018)苏03民终1910号 | 上诉人 | - | 69200 |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予以退回 ...更多 | 2019-04-08 |
6 | 劳动争议 | (2018)苏0302民初2654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M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3 |
7 | 合同纠纷 | (2017)苏0302民初211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 69000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一次性给付原告Z某某货款6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4 |
8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赣民申1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江西大唐化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7-03-21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302民初2720号 | 被告 | 原告: 徐州国扬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 34206.9 |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州国扬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34206.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3月2日,以20762.9元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11日,以18762.9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5月26日,以43617.4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9月24日,46206.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至2016年2月6日,以44206.9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以34206.9元为基数;均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损失上限为4000元)。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00元(原告已预付),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帐号:32×××02,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8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302民初2721号 | 被告 | 原告: 徐州泽鸣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 20080.5 |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州泽鸣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0080.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详见附件计算清单,上限为4000元)。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80元(原告已预付),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帐号:32×××02,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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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13-04-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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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0)苏03民终820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
2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9)苏0302民初327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11-05 | |
3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9)苏0302民初327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302民初3521号 | 被告 | 原告: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陈煤矿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
5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9)苏0302民初327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09-09 |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302民初3521号 | 被告 | 原告: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田陈煤矿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09-03 | |
7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9)苏0302民初3275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19-07-12 | |
8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8)苏03民终1910号 | 上诉人 | -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9 |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311民初7231号 | 被告 | 原告: 徐州安固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中煤第五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处,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徐州煤矿采掘机械厂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6 | |
10 | 劳动争议 | (2018)苏03民终6214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