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李兵
9137152606872470XE
1000万元人民币
-
高唐县人和街道滨湖路北段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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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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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1526民初1942号
第三人
原告: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蒙阴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51801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车损200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车损44501元、救援拖车费5300元,合计49801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3元,减半收取计1097元,由原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负担503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594元,被告蒙阴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与W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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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鲁1328民初3616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兴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蒙阴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驳回原告山东兴蓝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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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鲁1526民初1942号
第三人
原告: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
被告:
L某某,蒙阴县金源运输有限公司,W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高唐县人民法院
2021-0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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