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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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0〕鄂0103执1211号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08-16 | -- | |
3 |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6-07-05 | 〔2016〕鄂0111执897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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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鄂0111执119号 | 2019-01-04 | (2016)鄂0111民初2441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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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35147 | (2024)渝0108执5731号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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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鄂0111执138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2018)鄂0111民初9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26 |
2 | 合同纠纷 | (2020)鄂0103执1211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鄂0103民初7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27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鄂0116执恢14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23 |
4 | 其他 | (2016)鄂0111民初2441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117325 | 被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T某某欠款114000元及利息33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被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15 |
5 | 合同纠纷 | (2017)琼0271执267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7-12-21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鄂0116执272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6)鄂0116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8-21 |
7 | 劳动争议 | (2017)鄂0111执16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洪劳人仲裁字第28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更多 | 2017-06-08 |
8 | 其他 | (2017)琼0271民初44号 | 被告 | 原告: 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被告: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胡宸 | 346792 | 一、被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支付欠款346792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15日的利息;以3467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确认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三亚航空旅游职业学院承担224元,由被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被告H某某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2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鄂0116民初2967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0 | 一、被告古潭禅寺向原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古潭禅寺向原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实际出借日即2012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古潭禅寺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归还的10万元,于应付利息中予以扣减)。
三、驳回原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判项应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80元,由原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古潭禅寺负担20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9-18 |
10 | 合同纠纷 |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408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 1638889 | 准予原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5元,由原告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07-3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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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3-03-30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2-12-31 | |
3 | 裁判文书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
4 | 裁判文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X某某、Z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Q某某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23 | |
6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6-21 | |
7 | 裁判文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F某某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2014-1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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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2022)渝0108民初3064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交通大学 被告: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
2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2022)渝0108民初30648号 | 被告 | 原告: 重庆交通大学 被告: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2022-12-27 | |
3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被告: 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6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H某某,Z某某,湖北省金粮生态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Z某某,H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Q某某,H某某,武汉不二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H某某,C某某,武汉市三松时代商贸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Z某某,H某某,Y某某,W某某,Q某某,武汉市美洋商贸有限公司,W某某,H某某,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G某某,F某某,H某某,W某某,F某某,X某某,W某某,H某某,W某某,钟祥市荆楚兴消声器厂,Q某某,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Y某某,武汉富美得建材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C某某,C某某,W某某,Y某某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8-12-07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 H某某,H某某,Y某某,H某某,W某某,X某某,Q某某,武汉市美洋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Z某某,湖北省金粮生态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Z某某,Q某某,G某某,Z某某,W某某,L某某,武汉市三松时代商贸有限公司,C某某,X某某,C某某,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H某某,Y某某,W某某,钟祥市荆楚兴消声器厂,H某某,H某某,武汉富美得建材有限公司,Q某某,Z某某,W某某,C某某,Y某某,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F某某,H某某,W某某,H某某,W某某,H某某,C某某,W某某,X某某,W某某,L某某,武汉不二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F某某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18-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