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郑柳彬
91441900581399207Q
70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六区民昌路九巷8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8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15

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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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虎门分局
2023-11-07
--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36604037】。ー、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30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21年6月7日前已产生的违约金为528元,后续违约金以133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损失4500元;四、被告郑柳彬、彭雪春、四川中升鸿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判项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柳彬、彭雪春、四川中升鸿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16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87元,被告东莞市婉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柳彬、彭雪春、四川中升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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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03-08
〔2022〕粤19民终4953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28616902】。一、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创博科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01894.66元及违约金31091.78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龙创博科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4000元及担保费1000元;三、被告郑柳彬对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柳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70元、保全费1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柳彬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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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01-06
〔2022〕粤1972民初3248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20631533】。详见调解书。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2-09-09
〔2022〕粤0306诉前调1823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1、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微米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4555.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7日起支付至货款付清日止);2、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微米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3、反诉被告郑柳彬应对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2271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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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09-06
〔2021〕粤0307民初23753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28624468】。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2500元;二、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62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2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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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2-08-11
〔2021〕粤0306民初24924号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23612681】。一、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臻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深佳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支票金额30000元、利息(利息以支票金额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前述支票金额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深佳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554.92元,由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臻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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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07-01
〔2021〕粤1972民初18417号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25000元、迟延利息2550元,经双方协商,确认展期后应付1402000元(迟延利息予以免除),被告承诺按如下方式还款:自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每月28日前支付22000元,自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每月28日前支付96000元(保证金300000元用于抵扣最后几期租金);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13由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3年4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三、郑柳彬、彭雪春、四川中升鸿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加付自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2000元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并有权就该违约金及本协议第一项、第二项中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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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2022-02-15
〔2021〕苏0591民初865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11-07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虎门分局
--
--
--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421475
(2024)粤1972执3873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4-04-19
2
67475
(2024)粤0605执740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01-09

信用中国 1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1900001155571
新标准
--
研发、产销:电子产品、五金制品。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东环建[2019]8573号
新标准
关于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http://121.10.6.194/CPASITE/UploadFiles/20190605/bc7f4be6-6208-4304-a85f-4592d4e19ca1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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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2099-12-3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3
1900701844
新标准
核准登记通知书
研发、产销:电子产品、五金制品。
2011-08-26
2099-12-31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306执14326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2)粤0306执14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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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闽0205民初811号
被告
原告:
佳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柳彬,P某某
884651
一、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佳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465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8846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自2021年11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郑柳彬、P某某对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柳彬、P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0.2元,减半收取6360.1元,由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柳彬、P某某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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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306民初4711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兴为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5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受理费人民币408元,本院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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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4
其他
(2022)粤19执579号
被执行人
-
--
一、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3800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并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将本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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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5
其他
(2021)粤1972财保1557号
被申请人
-
237986.44
冻结被申请人Z某某、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237986.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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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6民初25424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新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5716.74
一、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153.74元; 二、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15623.2元起算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本金15497元起算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本金12498.6元起算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本金15581.14元起算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本金10123元起算时间2020年12月30日,本金3813.75元的起算为2021年1月30日,本金16225元起算时间为2021年3月2日,本金5365.55元起算时间2021年4月2日,本金6007.3元起算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本金3419.2元起算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新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元,保全1563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353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53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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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5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6民初2066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协盈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29426.19
一、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协盈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426.19元及利息(以119426.1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协盈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协盈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44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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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8
劳动争议
(2021)粤1972民初12898号
被告
原告:
东莞市锦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柳彬,P某某
59304
一、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锦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593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3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锦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虎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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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9
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民初12739号
被告
原告:
广州TCL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543333.34
关于律师费。被告婉晶公司确实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确认因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10000元,该费用属于原告的损失,根据约定该律师费损失10000元,应由被告婉晶公司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婉晶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Z某某的责任问题。被告Z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婉晶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现仍处于被告Z某某的保证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Z某某对被告婉晶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被告Z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婉晶公司追偿。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TCL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贷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3333.34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计至2021年6月2日的逾期违约金为1500元,自2021年6月3日起的逾期违约金以5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TCL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三、被告Z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8元、保全费3095元,合计11943元,由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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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0
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民初11623号
被告
原告:
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柳彬,P某某
2349628.4
关于违约金。被告婉晶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交租的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婉晶公司按20%的标准支付第4-23期未付租金的违约金327736.49元,原告主张履约保证金300000元用于抵扣违约金,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经抵扣,被告婉晶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为27736.49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婉晶公司支付违约金27736.49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郑柳彬、P某某的责任问题。被告郑柳彬、P某某作为担保人承诺对被告婉晶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现仍处于被告郑柳彬、P某某的保证期间内,原告要求被告郑柳彬、P某某对被告婉晶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被告郑柳彬、P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婉晶公司追偿。 关于抵押权。原告与被告婉晶公司之间签订了《抵押合同》,就案涉设备进行了抵押登记,虽然案涉设备所有权仍为原告所有,但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亦具有担保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原告要求对案涉设备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判决内容 一、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38682.44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736.49元; 三、被告郑柳彬、P某某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柳彬、P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涉设备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形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98元,由原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195元,被告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柳彬、P某某负担23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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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开庭公告 1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605民初9335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南海启明光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升鸿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婉晶投资,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3-08-0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1972民初153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鑫鸿拓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03-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1972民初324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龙创博科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2-05-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闽0205民初811号
被告
原告:
佳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P某某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22-04-26
5
其他
(2022)粤0306民初4711号
其他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2-03-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民终14869号
上诉人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4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23753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微米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12-27
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1972民初13747号
被告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P某某,四川中升鸿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12-1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6民初2066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协盈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11-30
10
票据纠纷
(2021)粤1972民初18417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深佳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婉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臻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1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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