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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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13999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F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12-15 |
2 | 其他 | (2021)辽01民辖167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F某某诉被告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2021)辽0114民初1192号原告F某某诉被告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北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更多 | 2021-08-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0114民初1192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本案移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1-04-20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辽0114执恢145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辽0114民初10254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9-20 |
5 | 其他 | (2019)辽0114执17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8)辽0114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6-21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114民初10254号-1 | 申请人 | - | 240000 | 查封D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汪家湾XXX号XXX(建筑面积185.12㎡,档案号:6-2-128XXXX)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或查封24万元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9-05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114民初1864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 被告: 沈阳格瑞斯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 48438 | 被告沈阳格瑞斯冷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货款人民币48,4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96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860.96元,由被告沈阳格瑞斯冷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0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辽0114民初12734号 | 原告 | 原告: 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 被告: 沈阳格瑞斯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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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沈阳阁瑞斯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18-08-03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 沈阳阁瑞斯冷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18-04-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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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2023)辽0111民初3714号 | 被告 | 原告: F某某 被告: 辽宁奥林体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兴盛有色金属加工厂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