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董河水
911408006966666273
15000万元人民币
-
运城经济开发区诺维兰路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1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2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晋0802民初875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荆创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L某某,F某某
--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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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晋0802民初874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荆创业,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L某某,F某某
--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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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3
其他
(2020)晋0802执1723号之四
被执行人
-
--
终结对本院(2020)晋0802执172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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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4
其他
(2020)晋0802执1723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解除对被执行人Q某某、P某某、P某某、L某某、P某某、P某某、山西华鑫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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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5
其他
(2020)晋0802执172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土地证号为: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屋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屋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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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6
其他
(2020)晋0802执1723号
被执行人
-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Q某某、P某某、P某某、L某某、P某某、P某某、山西华鑫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Q某某、P某某、P某某、L某某、P某某、P某某、山西华鑫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收入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Q某某、P某某、P某某、L某某、P某某、P某某、山西华鑫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元的相应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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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7
其他
(2018)晋08民终3319号
上诉人
-
3857538.66
一、维持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被上诉人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57538.6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代偿款138621.99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款归还完毕之日止。代偿款3718916.67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款归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4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5元,共计54890元,上诉人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山西华鑫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P某某、P某某、L某某、P某某、P某某共同负担52819元,上诉人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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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8
其他
(2018)晋0802民初4155号
被告
原告:
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P某某,P某某,L某某,P某某,P某某,山西华鑫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7357538.66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857538.66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8年3月31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P某某、P某某、L某某、P某某、P某某、山西华鑫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P某某质押的被告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3500000元股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政信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535元,由被告Q某某、P某某、P某某、L某某、P某某、P某某、山西华鑫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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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9
其他
(2017)粤0606执715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7)粤0606执71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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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7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晋0802执1845号
申请人
-
--
终结对本院(2017)晋0802执1845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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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1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
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7-03-07
2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6-09-2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6)浙0111民初05851号
被告
原告:
富阳市太平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6-09-22
2
--
(2016)粤0607民初205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三水灏诚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2-23
3
--
(2016)粤0607民初205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三水灏诚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金博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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