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郑宇
91530111216681343M
7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40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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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6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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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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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装卸搬运、居民搬家及仓储的服务;五金交电的销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公司经营:冷作铆焊(车厢维修)
--
2034-12-02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530100D00000000109067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市场准入
2004-12-02
2034-12-02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14
新标准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通知书
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2024-03-04
2026-03-03
昆明市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昆官市监食经许字﹝2020﹞第000172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准入
2020-04-13
2025-04-12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官人社许﹝2021﹞530111000069号
新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
2021-04-16
2026-04-15
官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9)云01民终3990号
上诉人
-
326914.06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10480号判决第一、三项,即“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7日解除;三、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498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10480号判决第二、四、五项,即“二、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8172元;四、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伤残津贴18322.56元;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W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9231元; 四、上诉人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W某某支付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11月19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4877元; 五、上诉人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W某某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的伤残津贴21813.5元; 六、驳回上诉人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上诉人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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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2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云01民终3988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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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3
劳动争议
(2018)云0111民初104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
70224
原告W某某无须返还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用70224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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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4
劳动争议
(2018)云0111民初1048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
240992.56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7日解除; 二、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8172元; 三、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4498元; 四、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伤残津贴18322.56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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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1
5
其他
(2017)云01行终154号
被上诉人
-
50
驳回上诉,维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行初23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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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6
其他
(2017)云0114行初23号
第三人
原告:
W某某
被告: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00
驳回原告W某某请求撤销被告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1603025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认定W某某的受伤为工伤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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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8)云0111民初1048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19-01-18
2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东站工商服务有限公司
--
2017-1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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