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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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环审批﹝2023﹞41号 | 年产2.5万吨新型耐火材料项目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2023-07-26 | 2099-12-31 |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 |
2 | 宣食许准字﹝2023﹞第341881677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延续准予通知书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2023-09-01 | 2028-08-31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宁税﹞许变准字﹝2021﹞第﹝129﹞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21-06-0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宁国市税务局 | |
4 | 宁震核﹝2022﹞42号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审查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 2022-05-06 | 2027-05-06 | 宁国市科学技术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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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霍民二初字第00077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宁火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 | 153000 | 被告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徽宁火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3000元。
案件受理费336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4680元,由被告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