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和运合成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李建军
912111005646222943
150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2090118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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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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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辽11执恢1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辽1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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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
合同纠纷
(2021)辽11执74号之三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辽1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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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3
合同纠纷
(2020)辽11民初34号
被告
原告:
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和运合成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M某某,Z某某,Z某某
845592989.89
一、被告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9222136.89元和截止至2019年8月15日的利息86370853元,及以599999999.9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依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盘中银司贷字096、097、098、099、100、103、104、109、110、111、127号、)约定的利率计算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和以159222136.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依照《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合同编号2017年盘中银司承字026号、2018年盘中银司承字002、003号)的约定计算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M某某、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盘滨国用【2011】第100108号、100109号、100111号、盘滨国用【2014】0703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盘国用【2006】第300111号、300112号、300113号、300114号、300115号、300116号、300142号、300143号、300144号、300145号土地使用权和86项机器设备(具体为2016年盘中银司抵字020-A-2号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和运合成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辽【2017】盘锦市不动产权第5000128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Z某某、M某某的盘国用【2006】第300242号、盘国用【2011】第200005号土地使用权和盘锦市房权证双台子区字第××号、盘锦市房权证双台子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Z某某、Z某某的盘国用【2007】第300119号土地使用权和盘锦市房权证双台子区字第××号、10××86号、10××89号、10××90号、10××91号、10××92号、10××94号、10××95号、10××98号、10××99号、10××02号、10××03号、10××04号、10××05号、10××06号、10××07号、10××08号、10××09号房屋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455.34元,由被告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和运合成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Z某某、M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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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4
合同纠纷
(2020)辽03执异121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申请人抚顺利景宏业经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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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5
合同纠纷
(2020)辽03执异77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申请人黑山久益化工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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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6
合同纠纷
(2018)辽03民初81号
被告
原告: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Z某某,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和运合成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
280977800
一、被告和运新材料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前偿还原告鞍山银行借款本金2.3亿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0月21日利息1738105.33元,此后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付)。如果被告和运新材料公司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鞍山银行对被告和运新材料公司、和运实业公司、远孚公司设定的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Z某某对被告和运新材料公司上述债务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丰源公司对被告和运新材料公司上述债务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峰泽公司对被告和运新材料公司上述债务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和运研究院对被告和运新材料公司上述债务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和运实业公司、远孚公司、Z某某、丰源公司、峰泽公司、和运研究院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运新材料公司追偿; 七、案件受理费1446689元,减半收取723344.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344.50元,由被告和运新材料公司、和运实业公司、远孚公司、Z某某、丰源公司、峰泽公司、和运研究院共同负担,此款原告鞍山银行已垫付,各被告在履行本调解书前述款项时加付给原告鞍山银行; 八、各方当事人因本案无其他债权债务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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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8)辽03民初81号
被告
原告: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远孚化工有限公司,Z某某,盘锦辽东湾丰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峰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和运合成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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