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李守效
91150105603016482B
2499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建西街5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6条,法院公告4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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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1501052001100003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2020-03-24
2024-06-16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JY11501051105756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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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2024-06-16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最高法民申4744号
第三人
-
--
驳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通供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09-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内0104民初4646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安华福盛纸业有限公司
1586833.56
被告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煤款1586833.56元,并支付利息(本金1586833.56元,年利率4.75%,从2019年8月22日起至偿还之日止) 驳回原告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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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津民终320号
第三人
-
130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通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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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内0104民初4646号
原告
原告:
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天浩纸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安华福盛纸业有限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20-02-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津02民初655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通供热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万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又一城商贸有限公司,杨树彬
51783227
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通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货款17194409元,并以货款本金17394409元为基数,给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17194409元为基数,给付自2017年8月10日起自2018年6月30日止以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天津开发区万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天津开发区万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通供热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06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60873元,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通供热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万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共同负担131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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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6
申请保全案件
(2018)内0125财保22号
申请人
-
554000
对被申请人内蒙古牧源乳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金554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9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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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北京创展世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08
2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创展世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8-27
3
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创展世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准格尔旗铭基商贸有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3
4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2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内0105民初2932号
被告
原告:
A某某
被告:
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2
--
(2023)内0105民初13601号
被告
原告:
大连安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3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开发区万通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又一城商贸有限公司,Y某某,准格尔旗铭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创展世纪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万通供热有限公司,内蒙古广达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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