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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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公共用品用具有关规定,违反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3000);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 -- |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19-06-12 | 泰卫公罚〔2019〕000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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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7 |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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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鲁0923执保587号 | 被申请人 | - | -- | (2022)鲁0923执前调932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8-31 |
2 | 其他 | (2018)鲁0923民初3955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东平迎宾馆 | 107500 |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 2019-04-18 |
3 | 其他 | (2018)鲁0923民初2769号 | 原告 | 原告: 东平迎宾馆 被告: J某某 | 140000 | 一、原告东平迎宾馆与被告J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5日解除;
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座落于东平县迎宾馆院内主楼西侧一、三楼,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楼房返还给原告东平迎宾馆;
三、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平迎宾馆至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2月30租金及房屋占用费140000元;
四、驳回原告东平迎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8元,由原告东平迎宾馆负担1688元,由被告J某某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30 |
4 | 其他 | (2017)鲁0923执259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6)鲁0923民初34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7-24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东执字第6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0-13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东执字第66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