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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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皋商初字第756号 | 原告 | 原告: 南通市全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 512000 | 一、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市全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5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同时承担以76000元、27600元、1524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分别自2012年9月1日、2013年3月19日、2013年3月29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人民币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将该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更多 | 2014-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