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施凯
91320506251374525G
10000万元人民币
-
苏州市宝带东路38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5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项;中标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5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1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20506202302230101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苏地2021-WG-88地块建设项目工程
2023-02-23
2024-09-26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
吴开管委审﹝2023﹞106号
新标准
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要切实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2023-06-13
2028-06-12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吴开管委审﹝2023﹞11号
新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建设单位现申请设置2991㎡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为常六核六、防化丙级的二等人员掩蔽所,位于地下室负一层3#办公楼下方,平时用途为机动车库。本许可有效期二年 若建设过程中存在规划调整或变更需重新报批,人防结建建设面积以实际竣工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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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9
2025-01-19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
新标准
营业执照办理
有限公司变更
2018-12-29
2099-12-31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WZSP05060221﹞登字﹝2023﹞第03310080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1992-05-26
2099-12-31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6
吴行审项排﹝2023﹞18号
新标准
排水许可证发放的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该公司施工排水许可申请,办理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023-06-27
2024-10-01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苏0508民初8026号之一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M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7元,减半收取2054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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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2
合同纠纷
(2021)苏0508民初5323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27265
一、被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M某某保证金17034元。 二、被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10231元。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2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5080元,被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2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司法鉴定费1750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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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3
其他
(2021)京0102执异254号
申请人
-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4年西执字第0006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变更为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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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4
其他
(2021)京执异9号
申请人
-
--
变更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经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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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5
合同纠纷
(2021)苏10民终1404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广陵区二重奏咖啡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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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6
合同纠纷
(2021)苏1002执52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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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7
合同纠纷
(2020)苏1002民初689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扬州市动感歌城有限公司
1512032.17
一、被告T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吴中集 团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5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993754.16元,并按每日1112.94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的占用费; 二、被告T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代交物业费517165.07元; 三、被告扬州市动感歌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其占用的本市运河西路588号壹位商业广场39号、40号、41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1号、52号商铺(共计866.36平方米)给原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四、被告扬州市动感歌城有限公司按其面积占比29.81%的比例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332元,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T某某负担13732元,被告扬州市动感歌城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9366元、公告费600元。被告T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9366元,给付原告4366元,被告扬州市动感歌城有限公司同时给付原告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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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8
合同纠纷
(2020)苏1002执42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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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4
9
合同纠纷
(2019)苏1002民初235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师C某某,广陵区黑金舍健身会所,广陵区黑金魅舞女子健身中心
3527750
一、被告师C某某、广陵区黑金舍健身会所、广陵区黑金魅舞女子健身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运河西路588号壹位商业广场166至168号一楼、169至171号以及168号二楼17至21号房屋腾空让尽交原告执管; 二、被告广陵区黑金舍健身会所、广陵区黑金魅舞女子健身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169-171号商铺占用使用费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为351167元,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退让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505000元计算;166-168一楼商铺占用使用费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为104433元,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为163000元,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退让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170000元计算;168二楼17-21号商铺占用使用费201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为165792元,2018年7月15日起至实际退让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180000元计算),被告师C某某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师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用期间物业费(运河西路588号-169至171商铺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27日的物业费82137元、运河西路588号-166至168商铺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27日的物业费21409元、运河西路588号-168二楼17至21商铺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27日的物业费51057元); 四、被告广陵区黑金舍健身会所、广陵区黑金魅舞女子健身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房屋占用期间物业费(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物业费为18196元,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物业费65477元),被告师C某某对此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22元,由原告负担5022元,被告师C某某、广陵区黑金舍健身会所、广陵区黑金魅舞女子健身中心共同负担30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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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4
10
合同纠纷
(2019)苏1002民初367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动感歌城有限公司
205667
驳回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38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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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撤销之诉
T某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03-08

开庭公告 4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2)苏1002民初659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Q某某
被告: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凯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凯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12-23
2
--
(2022)苏1002民初668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凯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凯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12-23
3
--
(2022)苏1002民初668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凯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凯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12-22
4
--
(2022)苏1002民初668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凯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凯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12-22
5
--
(2022)苏1002民初665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C某某
被告: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凯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凯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12-22
6
--
(2022)苏1002民初668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凯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凯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12-22
7
--
(2022)苏1002民初66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凯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凯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12-22
8
--
(2022)苏1002民初668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凯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凯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12-22
9
--
(2022)苏1002民初6679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凯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凯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12-21
10
--
(2022)苏1002民初667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扬州市城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凯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凯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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