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华贵生
91530802560057822U
10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普洱市木乃河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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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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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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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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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7)云2801民初48号
原告
原告:
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0000
准许原告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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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2
其他
(2015)芒恢执字第14号
申请人
-
--
终结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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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9
3
其他
(2014)德民二终字第20号
上诉人
-
249581.4
一、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13)芒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由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49581.4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081.5元,由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439.5元,由C某某负担36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81.5元,由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439.5元,由C某某负担36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芒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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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云2801民初1061号
原告
原告:
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Y某某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21-06-16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1)云2801民初1061号
原告
原告:
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勐腊县菩提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Y某某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21-06-16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1)云2801民初1060号
原告
原告:
普洱市鼎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21-04-23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7)云2801民初48号
其他
-
景洪市人民法院
2017-07-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