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存续 长三角华东
莫萍萍
91330784587753318U
--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华溪北路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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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9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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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784民初1622号
原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M某某,H某某,永康市当家工贸有限公司,陈结合,C某某
24919955.34
1、由被告M某某、H某某、永康市当家工贸有限公司、陈结合、C某某对永康市易捷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借款本金5199955.3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陈结合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558弄26号104、105、201、202、204、401、402、403、404室、26号地下1层03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972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00元(预收601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600元,由被告M某某、H某某、永康市当家工贸有限公司、陈结合、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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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2
其他
(2023)浙0702执异4号
申请人
-
--
变更平阳厚品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6)浙0702执5665号[执行依据为(2016)浙0702民特452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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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3
--
(2023)浙0784执131号
其他
-
--
--
2023-01-17
4
合同纠纷
(2022)浙0784民初1548号
原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Z某某
2000000
1、由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2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225%计算至2022年4月2日止,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225%计算至2022年12月7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225%计算至2022年12月7日止;之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Z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桃源路368号彼岸小区2幢1-901室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不动产产权证号:浙(2019)金华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5940元在最高债权本金1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Z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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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5
合同纠纷
(2022)浙0784执异19号
申请人
-
--
准予异议人X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04-12
6
合同纠纷
(2021)浙0784执3102号
申请人
-
3240000
一、被执行人C某某、C某某、S某某在(2021)浙0784执3102号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C某某、C某某、S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24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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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7
合同纠纷
(2020)浙0784执3499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784执34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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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8
合同纠纷
(2017)浙0784执2583号
申请人
-
--
--
2021-02-05
9
合同纠纷
(2021)浙07民辖终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1-25
10
其他
(2020)浙0702民初630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L某某
1500000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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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实现担保物权
L某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10-09

开庭公告 8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保证合同纠纷
(2023)浙0784民初1622号
原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M某某,H某某,永康市当家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07-21
2
保证合同纠纷
(2023)浙0784民初1622号
原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M某某,H某某,永康市当家工贸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05-08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浙0784民初1548号
原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Z某某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04-18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784民初4151号
原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C某某,C某某,S某某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07-26
5
执行异议之诉
(2020)浙0702民初630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L某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784民初6273号
原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浙江任氏物流有限公司,华北城(天津)物流有限公司,R某某,L某某,R某某,L某某,R某某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11-03
7
执行异议之诉
(2020)浙0702民初630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L某某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784民初2477号
原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旺达集团有限公司,星月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坤龙投资有限公司,W某某,X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H某某,L某某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07-15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784民初5353号
原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Z某某,L某某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08-05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784民初4528号
原告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被告:
L某某,永康市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06-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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