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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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702民初497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五星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浙江五星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948元,合计7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五星动力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8-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702民初4469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五星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2022-07-05 |
3 |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 (2017)浙0702民催17号 | 申请人 | - | 50000 | 一、宣告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出具的,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678192,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3月28日,出票人为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丽水东驰轴承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万元,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26 |
4 | 合同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8690号 | 被告 | - | 1525978.98 | 一、由被告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0186.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总价款2%的质量保修金405792.04元并赔偿逾期退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61元,由原告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794元,由被告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负担92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由反诉原告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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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 | --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5-08 | |
2 | 公示催告 | -- | --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17-10-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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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1122民初810号 | 原告 | 原告: 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浙江乐涂地坪材料有限公司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浙0702民初497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五星动力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浙0784民初8690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紫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永康市开源动力工具有限公司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2017-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