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6)赣1102民初4010号 | 原告 | 原告: 上饶市裕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111250 | 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上饶市裕宏实业有限公司先期服务费11万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即125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