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李文菊
9141022206267342XF
1000万元人民币
-
通许县经四路北段路东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管理体系认证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10222000012871
旧标准
--
生产、销售:木制家具、木制地板、木制门;销售:木制装饰材料;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货物进出口业务。
--
--
开封市通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
河通城字第2020017号
新标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2020-05-25
2025-05-25
通许县城市管理局(通许县综合执法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豫1603民初2626号
被告
原告:
淮阳第一高级中学
被告:
周口康森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康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姬某某,李某某
54797000
一、被告周口康森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淮阳第一高级中学下余借款本金49370000元,违约金4937000元,支付2021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16日之间的利息共计6190015.85元(已偿还的利息1293728元已扣除),并支付2022年3月17日之后的利息(该部分利息以本金493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周口康森木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淮阳第一高级中学律师代理费490000元; 三、被告姬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康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淮阳第一高级中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履行完毕。自动履行户名: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阳支行,账号:4100××××448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285.08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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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30
2
保险纠纷
(2020)豫0222民初2915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313000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金313000元。 上述款项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03×××0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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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3
保险纠纷
(2020)豫02民终3065号
被上诉人
-
16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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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4
其他
(2020)豫0222执71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豫0222民初1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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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5
保险纠纷
(2020)豫0222执718号
申请人
-
--
驳回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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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6
保险纠纷
(2020)豫02民终821号
被上诉人
-
4236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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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7
保险纠纷
(2019)豫0222民初3199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136550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金136550元。 上述款项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03×××0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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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豫0222民初1321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
95500
一、确认原告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销售合同》于2018年4月3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购买电梯款90000元,并从原告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处移走型号为"TKJW800/1.5-JXW"无机房乘客电梯一台; 三、被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5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97元,被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16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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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鲁0811民初10861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济宁蓝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康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164600
准许原告济宁蓝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2元,减半收取1796元,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济宁蓝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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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苏0206民初3740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市强通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
176500
准许强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20元,共计6850元,由强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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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2020)豫0222民初2915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20-11-13
2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19)豫0222民初3199号
原告
原告:
河南纳森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通许县人民法院
2019-09-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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