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裕发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林星
91350800791758116R
800万元人民币
-
龙岩市新罗区西城华莲路5号(多特家园)1幢3层3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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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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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19-07-26
〔2019〕闽0802执3199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闽0802执3199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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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闽0802民初362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林星,福建龙岩裕发工贸有限公司
11900000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L某某借款本金57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8年7月15日所欠利息50万元和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57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龙岩裕发工贸有限公司应对L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建龙岩裕发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12元,减半收取计31506元,由L某某、福建龙岩裕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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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闽0802民初362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福建龙岩裕发工贸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19-05-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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