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未售出的;2、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600元人民币的罚款;3、对查封的五套不合格沙发予以没收。 ...更多 | 600 | 九江市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3-23 | 濂市监处〔2020〕4号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送达公告 | 买卖合同纠纷 | G某某旨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4-01-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赣0402民初432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三爱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