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张仁恺
9142011106300034XP
3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北边陈家咀特1号厂前钢材市场G区12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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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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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鄂0902民初5619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1-11-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民终10400号
上诉人
-
1297778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0元,由上诉人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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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0104民初2275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
660557
一、被告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0557元。 二、被告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付款方式及期限: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5月13日,以本金192845元为基数;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5月13日,本金7156元为基数;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5月21日,本金174056元为基数;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21日,本金25944元为基数;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6月3日,本金175807元为基数;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6月3日,本金24193元为基数;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6月5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9月26日,本金227590元为基数;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9月26日,本金203375元为基数;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9月26日,本金69035元为基数;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9月30日,本金125090元为基数;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本金74910元为基数;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11月1日,本金137577元为基数;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11月1日,本金162423元为基数;2019年5月2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268863元为基数;2019年6月1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391154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253元,保全费987元,被告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受理费13227元,保全费4013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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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0902执262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鄂0902执2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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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5
其他
(2019)鄂0902执719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鄂孝南民初字第3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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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902执1424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鄂09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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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902民初1294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Y某某,L某某
1000000
一、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Y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800元、保全费2400元,由被告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Y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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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902民初3273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楚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某某,Y某某,L某某
1000000
准许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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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3
9
其他
(2017)鄂0902民初1008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D某某
367000
一、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36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6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6年9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5元、诉讼保全费2355元,合计9160元,由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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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鄂09民终8号
被上诉人
-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0
2
--
(2024)鄂09民终8号
被上诉人
-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3)鄂0902民初1200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中深天悦建设有限公司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2023-05-22
4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6
5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武汉仁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市古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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